为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要求,2022年12月30日,省财政厅、省生态环境厅经省政府同意向各市(地)人民政府(行署)印发《黑龙江省大气生态保护补偿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通过实施《办法》,发挥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导向作用,夯实大气污染防治属地责任,调动各市(地)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。
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致力于黑龙江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相关研究工作,为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提供技术支撑。此次,结合我省水补偿办法编制经验,借鉴山东、河南等省气补偿办法主笔编制《办法》,通过多次与生态环境厅、财政厅相关处室沟通协调,并征求13个市(地)意见后形成包含以下四部分主体内容的《办法》。第一部分明确《办法》的实施条件,集中体现在第一至六条,包括制定目的、适用范围、概念解释、职责分工、考核对象和考核频次等;第二部分为《办法》的核心内容,规定资金扣缴、资金奖励以及追加扣缴计算方法,集中体现在第七至九条和两个附件;第三部分提出《办法》的管理措施,包括资金的核算、复核、使用、管理、监管等,集中体现在第十至十三条;第四部分给出《办法》的附加条件,包括参照制定、解释权和施行日期等,集中体现在第十四至十六条。
下一步,我院将按照厅党组的要求,持续做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相关技术支撑工作,保障制度有效运行。